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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09 10:20:05)
與同事通姦353次 女子每次要賠人妻1416元

(自由時報)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太貴,還是很便宜?傅姓女子4年來與 已婚的陳姓男子,在租屋處與老家等地,發生353次性行為,陳妻檢視丈夫手機通聯紀錄,得知姦情並索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,傅女辯稱她有意中止不倫戀, 陳男卻以揭發讓她被陳妻控告為由,逼她繼續不倫戀,台中地院判決賠償50萬元,傅女每次通姦的代價,換算約是1416元。

判決書指出,傅女(一審依據相姦罪判徒刑4月)與陳男是同事,從2009年7月起,到2013年7月止,共4年的時間內,2人在傅女位於新竹市與台中市龍井區的租屋處,以及傅女位於苗栗縣大湖鄉的老家等地,共通姦性交達353次,平均約4天就「嘿咻」一次,數次相當頻繁。

陳 妻長期被蒙在鼓裡,遲至2013年12月底,檢視丈夫的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後,才發現丈夫外遇,逼問丈夫後,又根據通聯紀錄等證物統計,陳男坦承雙方發生 353次性關係,傅女也不否認,陳妻索賠慰撫金200萬元,理由是傅女介入婚姻,導致她與丈夫情感破裂,還害她墮胎與罹患子宮肌腺症。

傅女 辯駁說,與陳男交往初期,不知陳男已婚,得知後她有意與陳男分手,但2人是同事,很難避免相處,陳男還不斷向她發誓,要回家與妻子懇談,請妻子放手「成全 兩人」,之後,陳男又威脅說,如果她不從,會將姦情告訴妻子,讓她被妻子控告,受到刑事追訴,她禁不住陳男要求,在害怕與脅迫之下,遂又與陳男發生性行 為,另外,陳妻索賠200萬元太高,她沒有能力支付。

台中地院認為,陳妻無法舉證墮胎與罹患子宮肌腺症,是傅女與陳男通姦造成的,不過,傅 女雖無財產,目前也無工作與收入,但當小三破壞陳妻家庭,仍需賠償陳妻損失,法院認為50萬元比較適當,傅女每次與陳男通姦性交,得付出1416元(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)的代價,全案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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