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何姓已婚大卡車司機和蕭姓女同事產生辦公室戀情,去年8月不滿蕭女交了男友,竟傳「一輩子小三命」、「你讓我變成烏龜,我就想辦法害你變成三八」等威脅訊息給對方,3個月後被開除,可彰化地院認為何男私人感情紛爭沒有侵犯公司名譽,且僱主沒有在三十日內解僱不合法,判僱傭關係存在,僱主須付何男薪資至復職止,若計算到本月共二十四萬元。
大卡車公司朱姓老闆娘昨表示:「何男在開車空檔,情緒崩潰打電話向我訴苦,我兩次勸導,他仍騷擾、恐嚇女同事,我給他機會,卻成為他反咬我的證據,這樣合理嗎?如果他開車出問題誰負責?我會再上訴。」何男聯繫不上。
何男(43歲)提告指他四年前受僱擔任大卡車駕駛,去年12月底老闆娘突然要他離職,經勞資協調才知解僱理由竟是他性騷擾女同事。何男供稱,他和蕭女交往近一年,去年8月蕭女交了男友,他苦苦哀求挽回被拒,一時氣憤才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簡訊給對方,事後也告知老闆娘,後經老闆娘開導安慰,9月初與蕭女分手,隔月卻被非法解僱。
僱主則供稱,去年11月初發現安排車輛的蕭女一直心神不寧,一問之下才知何男經常用電話騷擾蕭女和其爸媽,還在三更半夜、清晨傳訊息說:「你給我等著瞧」、「你這種人,我也不會放過」、「一輩子小三命」、「你讓我變成烏龜,我就想辦法害你變成三八」等訊息恐嚇、侮辱蕭女,言語性騷擾,也影響二人工作心情,已成為了「行為不檢、有損公司名譽」的解僱事由。
可法院卻覺得,何男與蕭女的私人感情紛爭,並不算是性騷擾,也沒辦法證明他們有不檢的行為,對公司名譽有怎樣的具體侵犯,這並不合《勞基法》可以解僱員工的規定,且僱主9月初己知此事,卻沒有依法在三十日內處分,故判何男勝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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